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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 

湘人社发〔201674

 

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

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
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,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第五次修正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2016版》)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: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女方30天产假,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。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,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,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《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)有关规定执行,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,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孩子,增加产假15天。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而增加产假的情形。

二、我省《条例2016版》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,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,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。待国家《生育保险办法》出台后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20161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,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201611日至1114日,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,不进行追溯处理,201611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
各地要加强宣传,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做好解释工作,全面监测有关基础数据,及时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,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,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1024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)

 

 

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 2016119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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